直租出租人分錄(售后回租出租方會計分錄)
有人咨詢:
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在初始入賬時能否將未來產生的增值稅納入長期應付款?
解答:
融資租賃分為直租和售后回租兩種情況,出租方的二者會計處理分錄是有差異的。在所有的教科書中,涉及到租賃業務的案例,會計分錄中都忽略了增值稅問題。因此,到了實務中很多人對于涉及到增值稅問題,就不知道怎么進行做會計分錄了。
一、直租出租人初始會計處理
借款:應收融資租賃-租賃收款額
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
應交稅費-應繳增值稅(進項稅)(如有)
貸款:融資租賃資產
銀行存款(初始費用)(如有)
應交稅費-待轉售項稅(未來應收租金中包含的增值稅)
資產處置損益(與融資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差額可能在借方)
應收融資租賃款-融資收益未確認
注:未來租金產生的增值稅銷項稅計入應納稅-待轉銷項稅額將在未來實際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時轉入應納稅額-應繳增值稅(銷項稅)。例如,在一個季度末開具租金發票11.3萬元,稅額1.3萬元,租金11.3銀行收款1萬元。
借:銀行存款 11.30萬元
貸款:應收融資租賃-租賃收款 11.30萬元
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納稅-待轉銷項稅額 1.30萬元
貸款:應納稅-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萬元
二、融資售后回租出租人初始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第52條 售后租賃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繼續確認轉讓資產,同時確認與轉讓收入相等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計量處理金融負債;出租人不確認轉讓資產,但應當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對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因此,對于不構成銷售的融資售后回租業務的出租人,只需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實際上類似于抵押貸款業務)。
借款:應收融資租賃-租賃收款額
貸款:銀行存款(融資銷售價格)
應交稅費-待轉售項稅(未來應收租金中包含的增值稅)
應收融資租賃款-融資收益未確認(租金與售價不含稅額的差異)
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承租人在融資售后租賃業務中出售資產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因此資產銷售和購買不征收增值稅。
但根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房地產注釋》(2016)36號附件1,融資售后回租屬于貸款服務,因此租金超過本金的部分需要根據貸款利息計算增值稅。對于貸款利息,稅率為6%。例如,在一個季度末開具租金發票10.6萬元,稅額0.6萬元,租金10.6銀行收款1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6萬元
貸款:應收融資租賃-租賃收款 10.6萬元
同時,確認銷項稅額:
借:應納稅-待轉銷項稅額 0.6萬元
貸款:應納稅-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 0.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