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回扣會計分錄(銷售返利會計分錄例題)
至于銷售回扣,會計處理與增值稅處理和企業所得稅處理沒有區別。然而,隨著新收入標準的實施,稅法和會計之間存在差異。顯然,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和稅法(稅務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舉個例子:
A公司是一般增值稅納稅人、生產企業,每月申報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2021年6月26日,A公司向商品流通企業B公司銷售a一批產品,含稅總價113萬元(適用增值稅稅率13%);當天發貨收款。根據合同規定,如果B公司年底總銷售額達到規定條件,可享受10%的現金返利。根據經驗分析和數據預測,A公司可以在年底實現合同約定的返利條款。
2021202月31日,B公司實現合同約定的返利條款;甲公司按照約定將10%的款項返還給乙公司,并按照規定的程序開具紅字發票。
A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一、會計處理
(一)2021年6月26日
借:銀行存款 113萬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90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萬
預計負債 10萬
注1:根據《新收入準則》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企業預計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作為會計負債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注2:此時,10%的回扣只是預期的,而且還沒有發生,因此甲方公司應全額開具發票。
(二)2021年12月31日
借:預計負債 10萬
應繳稅-應繳增值稅(銷項稅)1.3萬
貸款:銀行存款 11.3萬
二、增值稅處理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稅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稅額中扣減。
因此,在增值稅層面,銷項稅額在業務發生時(2021年6月26日)全額計提,退稅發生時(2021年12月31日)按規定計提。
三、企業所得稅處理
事實上,企業所得稅處理類似于增值稅,收入應在業務發生時(2021年6月26日)全額確認。如有銷售返利,則當期銷售收入將在返利發生并開具紅字發票時(2021年12月31日)沖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