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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2022(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

        一、一般政策規定

        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2022(廣告宣傳費稅前扣除標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合格廣告費和營業宣傳費用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允許扣除;超過部分允許在未來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允許扣除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超過部分允許在未來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解讀一般政策規定

        1、扣除標準不再區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統一計算。

        2、結轉后的年度扣除,要注意上一年是否有結轉余額。

        3、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為銷售收入總額,即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視為銷售收入。銷售(經營)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和銷售收入。但不包括營業外收入(如轉讓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有權收入)和投資收入。

        4、區分廣告費用與非廣告贊助費用的區別:廣告費用一般通過平面媒體,而非廣告贊助費用一般不通過媒體。非廣告贊助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5、化妝品制造銷售、醫藥制造、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營業宣傳費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30%,允許扣除;超過部分,結轉后的納稅年度扣除。

        三、籌建期間如何扣除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開辦費,并按有關規定稅前扣除。本公告適用于2011年及以后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開(籌)費可以在開始運營之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于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辦理,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下個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3年。

        3、也就是說,準備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不受收入限制。準備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入開業費。企業可以選擇在生產經營之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選擇分期攤銷。選擇分期攤銷的,攤銷年限不得少于3年。

        四、煙草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規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通知》(財稅[2017]41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關聯企業分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通知》(財稅[2017]4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規定:對于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的比例。

        2、政策的重點是:

        (1)企業與關聯方的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2)關聯企業之間簽訂的廣告費分攤協議,可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在企業中扣除或收集給另一方。關聯方向另一方扣除的廣告費必須在銷售收入規定的比例內計算,轉讓費與企業(分攤方)扣除的費用之和不得超過規定計算的限額。

        (3)接受收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企業原扣除限額。即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按規定按規定計算扣除限額,關聯企業未扣除收取的廣告費也可在企業扣除。但被分配方不得重復計算扣除額。

        【案例】甲公司和a根據分攤協議,企業是關聯企業,a2019年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30%,由甲方公司扣除。假設2019年a企業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當年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請計算a企業分攤后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解析】

        a2019年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為2000×15%=300實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萬元,超過限額500-300=200萬元。

        a企業分攤到甲公司扣除的廣宣費應為300×30%=90萬元而不是實際金額,500×30%=150萬元。

        注:對方扣除的廣告費只能是企業依法扣除的部分或全部費用,而不是實際金額。

        故a2019年企業納稅調增額分配給甲公司 超限額部分=90 200=290萬元。

        a企業結轉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500-300=200注意:不,萬元500-300*70%=290因為290萬中有90萬是分攤給品稅閣公司的,所以不能由a結轉扣除轉扣除。

        【以上例子】假設2019年A公司銷售收入為5000萬元,當年實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1000萬元,其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為銷售收入的15%。請計算分攤收集后可稅前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解析】

        甲公司2019年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為5000×15%=750萬元,a2019年企業轉移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為90萬元,甲公司今年允許扣除的廣告費為750 90=840萬元。

        注:接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關聯企業,不占企業可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按規定比例計算的限額外,關聯企業收取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可在企業中扣除。

        因此,2019年甲公司納稅額增加超限=1000-840=160萬元。

        甲結轉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為1000-750=250萬元。

        注:結轉扣除額不是:1000-750-90=160因為這90萬元是由a分攤后,甲公司結轉后年度扣除,不得從結轉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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