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擔保的方式包括(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什么呢?)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不能按時納稅的風險。這種情況發生后,企業需要提供相應的擔保。
納稅擔保的方式有哪些?
納稅擔保包括擔保、抵押和質押。
1、納稅保證
納稅擔保屬于人類擔保。合格的納稅人可以作為納稅擔保人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
納稅人未按照稅務法律、行政法規或者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納稅、滯納金的行為。稅務擔保自稅務機關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納稅擔保人是連帶擔保。納稅人欠稅時,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擔保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及時繳納稅款和滯納金。
對于納稅人來說,并非所有單位都可以。對此,《納稅擔保試行辦法》條件嚴格。
2、納稅抵押
納稅抵押是物質的擔保。納稅抵押品可由納稅人或第三人提供。
納稅抵押是指企業將房地產視為抵押品。同時,納稅抵押財產應當辦理抵押登記,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3、納稅質押
納稅質押也是物質的擔保。納稅人或者擔保人應當提供動產或者權利證明作為納稅擔保。
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納稅質押自稅務機關確認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之日起生效。
提出納稅擔保的主體是什么?
納稅擔保的主體包括稅務機關和納稅人。
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需要提供法律救濟的,納稅人可以主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或者檢查局申請審批,納稅擔保人應當提供納稅擔保。
除該情形外,稅務機關在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稅務機關也可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有哪些?
1、稅收擔保措施實施前
所謂稅收保全,是指稅法規定的一系列保障國家稅款及時足額繳納制度的總稱,是指納稅人在納稅期滿前的行為。
2、出境納稅擔保
出境納稅擔保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出境前向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提供擔保,否則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境。
3、適用于納稅擔保的納稅糾紛
稅務復議的納稅擔保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與稅務行政機關發生稅務糾紛時,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申請行政復議的納稅擔保制度。
4、海關采用的稅收擔保
是指海關要求納稅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對進出口貨物的納稅人提供的擔保,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發現明顯的轉讓、隱瞞應稅貨物等財產跡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