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社保公司合法嗎(找公司代繳社保合法嗎)
眾所周知,在社會上,通過附屬單位參保繳費的現象并不少見。其目的無非是提前50歲或異地退休。當然,不排除被繳費單位忽悠。
但無論目的是主動還是被動,總之,從今年3月開始就需要注意,因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于2022年2月9日發布《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48號)自2022年3月18日起生效。重要措施之一是推進禁止、嚴厲打擊社會保障掛靠等五種違法行為。
而社會保障掛靠首當其沖,因為社會保障掛靠可以說比其他違法行為更廣泛、更嚴重。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用人單位或個人通過虛構個人信息和勞動關系,偽造、變造、盜用他人證明身份的證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虛構社會保險參保條件,非法補繳,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在單位工作的人員,由單位扣繳社會保險費;一種是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障的,必須是與單位建立真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關聯保險和支付顯然沒有真正的勞動關系,包括后期支付基數是虛構的,屬于偽造、虛構的保險條件和支付基數,以欺騙社會保險資格和社會保障待遇。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發布后,如果發現社會保障附屬行為,不僅要退還被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也會按照被騙取的金額計算2-5倍罰款;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嚴重的社會保險責任和責任失信人員名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法律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依照欺詐公私財產的行為定罪。欺詐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參加社會保險、非法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員名單。
從《社會保險法》、《刑法》、《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到《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關聯單位參保繳納社保是行不通的。如果你繼續冒險,你知道嗎!建議盡量靈活就業參保繳費。!如果真的不行,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參保繳費。
當然,還有其他四種違法行為,如欺詐和欺詐社會保險待遇、養老金待遇、工傷保險待遇等,也是這次嚴厲打擊的對象,不會一一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