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虧損要交所得稅嗎(企業虧損為什么要交企業所得稅)
各位朋友好!我是葉子和青荷。我們今天談論的知識點是:彌補損失
虧損在企業經營過程中也很常見,但虧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如何處理損失?今天,讓我們仔細討論一下。
1.問題1:虧損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這個答案是不一定的。有兩種情況,虧損也是有可能要交企業所得稅的。
(一)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無論是虧損還是盈利,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核定征收是對企業一個納稅年度的認定,同一納稅年度不得變更為核算征收。也就是說,不可能在同一納稅年度征收兩個月和十個月。因此,即使是虧損,也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個國家并不愚蠢。前面說你的賬戶不完善,需要核實。你想少交稅。后來,你說你的賬戶很健全。這是一種損失,你不想支付任何費用。最終決定權。驗證和國家管理的成本難以承擔。
(2)由于各種原因,實算征收的企業,也可以繳納企業所得稅
首先要明白會計利潤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即會計損失不等于應納稅所得額為負。
為什么呢?
會計利潤=總收入-總成本
應納稅所得額=總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前一年允許彌補的損失
想想就知道這兩個公式是不可能完全平等的。
例如,稅法中能扣除的費用很多,或者只是部分扣除。
所以會計算出來是虧損,但應納稅所得額可能是正數。還是要交企業所得稅。
此外,有時我們通常預付款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扣除、允許彌補上一年度的損失計算不一定準確。當最終結算發生調整變化時,也有可能繳納企業所得稅。
2.問題二:虧損了如何彌補?
我們知道國家允許彌補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人有年度損失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收入來彌補;
下一納稅年度收入不足以補償的,可以逐年補償,但最長補償期不得超過5年。
記住三點:
(1)損失是稅法調整后的損失。
(二)連續五年計算虧損年度的下一年,中間不得中斷。
(3)先虧先補,后虧后補。
但也要注意
一是連續五年連續計算虧損年度的下一年;
二是連續年度虧損,也必須從第一個虧損年度開始,先虧先補。
虧損補償期按順序連續計算,不得加上每個虧損年度的連續補償期,更不得斷開計算。
比如2017年虧損50萬元,2018年虧損30萬元,2019年虧損33萬元,2020年虧損25萬元,2021年盈利45萬元。
這是2021年盈利的第五年,現在只能彌補2017年45萬元的虧損,2017年剩余5萬元(500元)-45)五年后無法彌補。
2018年虧損30萬元,2021年無法立即彌補,只能在2022年彌補。如果2022年繼續虧損,就無法彌補。
這叫過期不等。
3.問題3:籌備期虧損問題3:
籌備期不計入虧損年,企業應從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計。
對于籌備期間發生的費用,企業可以在開業之日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稅法關于長期攤銷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每天學一點,每天進步一點。今天的講座到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