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含稅收入(什么是含稅收入和不含稅)
作為一名財務人員,我應該熟悉含稅收入和不含稅收入的說法。從規范的角度來看,應稱為含稅銷售和銷售。因為在增值稅法中,銷售意味著不含稅。然而,在實踐中,為了便于理解和區分,每個人每天使用含稅收入(含稅銷售額)和非含稅收入(不含稅銷售額)是可以理解的。
稅法還明確規定了含稅銷售與非含稅銷售之間的轉換。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號。
具體來說,在一般的計稅方法下: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 稅率)
簡易計稅方法: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公式很好理解。比如說大超市銷售貨物,含稅銷售額113元,113÷(1 13%)=100元,不含稅銷售額100元,銷項稅13元。我們可以看到一個隱含的恒等式含稅銷售-銷項稅=不含稅銷售。
同樣,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商品,征收率為3%,含稅銷售額為103元,103元÷(1 3%)=100元。不含稅銷售額100元,應繳增值稅3元。還可以看到隱含的恒等式:含稅銷售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
這兩個轉換公式非常合理和容易理解,因為它們是相同的底層邏輯關系:稅收收入-增值稅=不含稅收入。
但自營改增以來,差額納稅后,這種底層邏輯關系就被打亂了。
例如:2019年6月,某房地產公司出售房屋收取1000萬元,相應可扣除的地價為564萬元。
政策鏈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按一般稅收計算方法計算,扣除當期房地產銷售項目相應的土地價格后的余額。
銷售額的計算公式如下:銷售額=(總價和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扣除的土地價格)÷(1 11%)
以上規定:
銷售額=(1000-564)÷(1 9%)=400萬。
增值稅銷項稅=400*9%=36萬元。
我們來區分一下以上例子:
房地產公司收入1000萬元,稱含稅銷售應該沒問題。
那么什么是銷售額(即銷售額)是什么呢?
根據2016年第18號公告,是400萬,其功能是計算銷項稅。
10000÷1.09=917.43萬元,這個917.43萬元也是一種無稅銷售,因為它是通過明確的稅法規定計算出來的。但它不能計算銷項稅,也沒有隱含的恒定檢查關系。
此外,含稅銷售額為1000萬-銷項稅36萬=964萬。這964萬應該叫什么名字?按照我們前面提到的底層邏輯,964萬是與銷項稅和含稅銷售有關的無稅銷售??上]有公告明確它的身份,就像一個沒名沒分的情婦。
一個含稅銷售額,三個不含稅銷售額各有道理,真的很難選擇。
新的增值稅法即將出臺。我不知道法律專家是否能向你澄清這個概念。以便準確區分。
此外,與其他稅種的銜接,與不含稅收入有關的概念也極其混亂,難以琢磨。財稅[2016]43號有幾種說法:
經研究,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計征契稅交易價格不含增值稅。
(點評:交易價格不含增值稅,不含稅收入嗎?沒有明確表述)
二、房地產租賃,征收房地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點評:收入不含增值稅,不含稅收)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點評:這個不含增值稅收入,應該對應上上哪個數字?我的理解是964萬。這也是2016年70號公告的意思)
四、個人轉讓房屋的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取得房屋時支付的價格中包含的增值稅計入財產原值,計算轉讓所得時可扣除的稅費不包括轉讓繳納的增值稅。
(點評:收入不含增值稅和稅收是什么關系?不知道能不能給出明確的說法。
五、免征增值稅的,在確定納稅依據、交易價格、租金收入、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稅不扣除收入。
(點評:理論上應該是含稅收入的概念,但是免征增值稅,叫含稅收入很奇怪,只能有新名詞)
看完之后,我只能在風中凌亂。~~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