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會計分錄)
一、自行生產應稅消費品
(一)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納稅(加權平均價格)按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計算。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單價×自產自用數量×適用稅率
(二)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納稅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1.實行從價定率計算稅價的方法:
構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1-消費稅比例稅率)=[成本×(1 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構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2.實行復合計稅計算稅價的方法:
構成計稅價格=(成本 利潤 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成本×(1 成本利潤率) 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應納稅額=構成計稅價格×比例稅率 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一)受托人有類似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按照類似消費品的受托人按銷售價格計算納稅,當月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不同的,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應納稅額=同類消費品銷售額×比例稅率(從價定率)
應納稅額=類似消費品的銷售額×比例稅率 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復合計稅)
(二)受托人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
受托人無類似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構成計稅價格計稅。
1.從價定律:構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 加工費)÷(1-消費稅比例稅率)
2.復合計稅: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 加工成本 委托加工數量×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注材料成本是指客戶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如果客戶提供的原材料是免稅農產品,則材料成本=買價×(1-扣除率)。加工合同未如實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實其材料成本。
“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但不包括隨加工費收取的銷項稅,這樣組成的價格才是不含增值稅但含消費稅的價格。
三、進口環節應納消費稅
征收管理:海關代征,自海關填發繳款之日起15日內
1.從價定律:應納稅額=構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構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1-消費稅稅率)
2.從量定額: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數量×消費稅單位稅
3.復合稅:應納稅額=應稅消費品×消費稅單位稅額 構成計稅價格×消費稅稅率
構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 關稅 進口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